第三章光復後的教育

昭和二十年(西元1945年,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投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成立後,公布了五大教育方針:一、闡揚三民主義;二、培育民族文化;三、適合國家與本省需要;四、獎勵學術研究;五、實施教育機會均等。政府以三民主義和中華民國教育宗旨為最高指導原則,經由民族文化和大陸語言的推行,達到清除日本帝國文化,並增進國民教育機會均等。
民國三十八年,國民政府播遷來台之後,仍遵循中華民國憲法實行各項教育政策。教育部在民國三十九年六月頒訂「戡亂建國教育實施綱要」,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也在同年五月頒布「非常時期教育綱領」,藉此貫徹民族精神教育、勞動生產教育、文武合一教育。

 

第一節:幼稚教育
台灣光復後,根據民國三十三年國民政府公布的「國民學校法」規定: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均得附設幼稚園。由於戰後百廢待舉,設立幼稚園的情形並不普遍。
民國三十六年元月,南投第一國民學校(今南投國小)首先附設幼稚班後,竹山國民學校、埔里第一國民學校(今埔里國小)、集集國民學校、埔里第二國民學校(今南光國小)、鹿谷國民學校也陸續附設幼稚園。
直到政府遷台後,社會、經濟等方面日漸復甦,幼稚園的成立才與日俱增。除了學校附設的幼稚園之外、還有教會附設以及私人興辦等不同的類別。前者有基督教教會附設的和平幼稚園,後者有育樂幼稚園,兩所幼稚園都已經於民國七十年代前後廢絕。
民國三十九年二月,水里國民學校成立了附設幼稚園,而名間國民學校、埔里第三國民學校(今育英國小)、南投第二國民學校(今平和國小)及草屯國民學校也紛紛增設。雖然義務教育逐漸普及,但是學習空間出現不足的現象,於是政府在民國五十一年停發附設幼稚園的經費,部分國小附設幼稚班只得停辦或是發展成自主幼稚園。
根據民國四十二年修訂的幼稚園課程標準,學習內容分成「知能訓練」以及「生活訓練」二部分,前者包括遊戲、音樂、工作、常識、故事和歌謠;後者包括靜息、餐點。

第二節:國民教育
台灣光復後,教育處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接收各學校。本縣平地國民學校由台中州接管委員會指派人員予以接收,除了依照我國學制一律改為國民學校之外,並廢除日治時期不合理的第一、二、三號表國民學校的差別,並陸續將日治時期的高等科廢除。同年十二月,更改行政區,南投仍隸屬台中縣,內分四區十二鄉鎮。境內各學校都改稱為「台中縣之某國民學校」。
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依據憲法規定,實施六年國民義務教育。八月,各校校名又改稱為「台中縣某鄉鎮某國民學校」。民國三十九年一月,從集集鎮劃分出水裏鄉,十月,重新調整台灣省行政區域,並於十月二十一日成立南投縣政府,管轄十三個鄉鎮。而各國民學校也都改稱為「南投縣某鄉鎮某國民學校」。
光復初期,學制的改革是以「國民學校法」為依據,其中規定六歲到十一歲的學齡兒童應接受國民教育,而已逾學齡的失學民眾應接受補習教育。國民學校分為初級與高級,初級修業四年,課程科目為國語、算術、常識、公民訓練、唱遊、音樂、體育、工作、美術和勞作等:高級修業二年,課程科目為國語、算術、社會、自然、公民訓練、音樂、體育、美術和勞作等。

民國五十一年七月,教育部公布的「國民學校修訂課程標準」中採取六年一貫制,將公民訓練改為公民與道德,低年級多用合科課程,並增加社會、自然與團體活動;高年級則逐漸分化,社會分為歷史及地理,並增加了團體活動。

國民學校課程教材 

第三節:中學教育
台灣光復後,廢除了國民學校的高等科,發展初級中學,使國民學校畢業後的學生能接受正規的初級中學教育。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依據教育部頒布的「縣市立中等學校設置辦法」,將縣內的職業補習學校與初級職業學校改為初級中學;此外,陸續設立縣立初級中學,以增加學生的升學管道。
民國三十九年,南投設縣後,在教育科下設中等教育股,加強增建校舍、充實設備及改進教學等各方面,積極推展初級中學業務。
民國四十四年,教育部頒布「發展初級中等學校方案」,規定「省辦高中、縣辦初中」的原則,縣政府則繼續增設初級中學。本鄉在未設立初級中學時,大多至集集鎮的集集初級中學就讀,甚至也有遠赴彰化、台中等縣市就讀的情形。
光復後,依據民國二十一年公布的「中學法」將中學改為三三制,分為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兩個階段,修業年限都各為三年。在課程方面,則經過數次的修訂後,到了民國五十一年七月,公布的「中學課程標準」中,初級中學的教學科目為:國文、外國文、英語、數學、歷史、地理、公民、理化、博物、生理及衛生、體育、音樂、美術、工藝、家事及童訓等十四科及選習科目。

資料來源:水里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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