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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鄉鄉公所設立沿革與組織條例

第一節:設立沿革
民國三十九年,台灣實施行政區域調整,將集集街役場改為鎮公所,本鄉亦獨立設鄉,以鄉長為一鄉之自治行政首長,其任免與產生方式,均因憲政改革之進度,而有不同。
自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台灣光復起,至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底,集集鎮長由政府派充擔任,自民國三十六年一月至民國三十九年七月止,行間接民選,由鄉鎮民代表選出鄉鎮長。
本鄉並於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從集集鎮脫離獨立設鄉,民國三十八年十月,先由集集鎮公所舉辦「水里鄉行政職員考試」,錄取十二人,包括第七、八屆本鄉長陳春東亦在考試錄取之列。本鄉正式成鄉後,亦先由集集鎮長代理鄉長,並撥派二、三名職員協助鄉務。民國三十九年本鄉脫離集集鎮獨立設鄉,針對鄉長人選事宜,南投縣民選第一任縣長盧明徵詢地方意見。鑑於本鄉木材商人多為閩籍,基層工人多為粵籍,為了促進族群融合,遂由先生出面協調,召集士紳:粵籍人士宋寧坤、彭傳壽、陳天義、許啟泉及閩籍人士賴環等人,共同推舉年紀較長又為人熱心的楊來先生,出任本鄉第一任鄉長。推派楊來出任鄉長。
民國四十年七月選出第一任鄉長為楊來(註6),其時鄉公所位置設於民族街三巷15號(當時是借用台大實驗林的倉庫,現地政事務所位置),暫時在那裏辦公。至第二屆鄉長賴環任內,始興建辦公廳舍,地址位於民生路34號。至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發生,辦公大樓嚴重損毀,暫於六合街170號辦公,至九十三年新建辦公大樓(舊辦公大樓原址改建)完後後才遷回。
在公所屬員方面,從台灣光復至民國四十二年底,鄉鎮公所內所有職員均為自治人員;自民國四十三年一月起,地方基層改組,公所內所有人員均改制為公務人員。

民國43年前本鄉公所照片 

民國43年後賴環鄉長新建鄉公所辦公大樓 

民國93年詹登雲鄉長新建辦公大樓

 

本鄉歷任鄉長名單及政績 

本鄉歷任鄉長名單及政績2 本鄉歷任鄉長名單及政績3

第二節:本鄉公所行政編制及沿革(註8)
1.各課室編制沿革
本鄉公所依據政府施行地方自治條例為準則,其各階段變遷如下:
(一)民國三十九年(西元1940年)一月,本鄉從集集鎮獨立劃分出社子、拔社埔、郡坑等十里,另成立水裡鄉,此時全鄉轄有十二個村,成為南投縣十三鄉鎮之一。
設立之初先由原管轄之集集鎮公所舉辦「水里鄉行政職員考試」,錄取十二人,正式成鄉後先由集集鎮長為代理鄉長,並撥派二、三名職員協助鄉務,後來由本鄉原隸屬集集鎮各里長代表,推派楊來出任鄉長,至民國四十年七月選出第一任鄉長為楊來。
(二)民國四十年(西元1951年)依據「台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得由鄉鎮公民選舉,任期四年,並得連選連任,一次為限。鄉鎮公所首長之職責為:1.辦理鄉鎮自治事項。2.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鄉鎮公所並得置秘書一人,承鄉顉長之命,協助處理一切事務。鄉公所之下,則設各課,分別負責鄉鎮公所之各項職務,組織及職責如下:
1.民政課:掌理一般行政,調解服務、地政、禮俗、宗教、公共造產、教育文化、衛生行政、一般社政、社區發展、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山胞生活改進及協助民防等事項。
2.財政課:掌理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征等事項。
3.建設課: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劃、公共建設、交通、觀光、水利、自來水、營建管理、違章建築查報、市場管理、公用事業、小型排水設施、簡易工商登記及二樓以下建築管理等事項。

4.農業課:掌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及農情調查等事項。
5.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有關事項。
6.人事室(人事管理員):掌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7.主計室(主計員):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三)民國四十二年(西元1953年)台灣省政府訂頒:「台灣省整理戶籍計畫綱要實施辦法」確定戶籍行政的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並設戶籍課置課長一人,鄉鎮市區長兼任戶籍主任。因此本鄉戶政課也在此期成立,受理及服務各項戶籍登記業務。
(四)民國五十六年(西元1967年)一月廿一日,府民一字第4107號令准備查本鄉公所編制員額五十六人,置鄉長、秘書、下設民政課、財政課、建設課、農業課、兵役課、主計室、人事室,所屬單位設有衛生隊、市場、戶籍所共計五課二室三單位。
(五)民國八十七年(西元1998年)三月一日,本鄉第十三屆鄉長詹登雲先生就職,八十八年「地方自治法」公布實施後,依據內政部訂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訂定「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組織編制表。
本鄉公所設置鄉長、秘書、下設民政課、財政課、建設課、農業課、觀光課、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所屬單位則各依據其組織章程、設有清潔隊、第一公有零售市場、鄉立圖書館、鄉立托兒所。共計五課三室四所屬機關。

 組織表

(六)因業務考量俾使本所組織編制更臻健全,鄉政推展更為順暢,各課室調整歷程如下:
1.原兵役課因整體鄉業務需要考量,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併入民政課,並加強本鄉之觀光發展新增成立觀光課。
2.原隸屬民政課之圖書館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新增為本所附屬機關。
3.原隸屬民政課之清潔隊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新增為本所附屬機關。
4.原隸屬建設課之第一公有市場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新增為本所附屬機關。
5.原隸屬民政課社區業務之「托兒所」依民國四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府社財四字第63269號函成立農忙托兒所,54年改稱農村托兒所,六十二年間因應社區發展、基層建設等政策之推展,成立村里社區托兒所,八十四年「台灣省各縣市鄉鎮市立托兒所組織準則」公布後改制為「鄉立托兒所」,為本所附屬機關之一。
6.政風室之設置,原係政府自民國四十二年起在機關內設置安全單位,秉承首長之命,辦理機關保防及安全防護工作,五十九年增加政風調查業務。六十一年八月行政院將安全單位併入人事室(俗稱人事查核單位,人二),繼續辦理機關保防、安全防護及肅貪工作。解嚴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政府基於時空環境之變遷,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之需要,並將政風機構法制化,於八十一年七月一日頒布實施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將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辦理各級政府機關(構)之政風業務,以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業務之主管機關,本所政風室並奉令於同年九月十六日正式成立。

資料來源:水里鄉志/水里鄉公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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